中華民國的根本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於1946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在南京議決通過,並於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佈,同年12月25日開始施行。這部憲法確認了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爲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爲中華民國國民。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雖然《中華民國憲法》在臺灣地區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並確認了“一箇中國”的原則,但由於中國大陸地區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將國號改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中華民國憲法》在中國大陸地區已失去法律效力。在臺灣地區,這部憲法仍然被使用,並由國民黨控制的“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