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民 國 時期的行政 區 劃 經 歷了多次 變化,根 據不同的 歷史 時期,可以分 為以下 幾個 階段:
北洋政府 時期(1912年至1928年):
初期行政 區 劃 包括22 個省、4 個特 別行政 區、4 個地方、3 個地 區和2 個府。特 別行政 區 包括南京、台 灣( 當 時台 灣尚未光 復,仍 為日本占 領 區)、 熱河和察哈 爾。
1914年,在省 縣之 間 設定了93 個道,而青海、新疆及 內外蒙古保留盟旗,西藏保留宗作 為基 層 區 劃。
國民政府 時期(1928年至1949年):
初期行政 區 劃 調整 為28 個省、2 個地方(西藏、蒙古)和6 個院 轄市。特 別行政 區 包括台 灣省,以及 後 來承 認的外蒙古 獨立。
1928年北伐 後, 廢除了道, 並 設立了行政督察 區,作 為省的派出 機 構, 一個行政督察 區管理十 幾個 縣。
1945年8月15日,台 灣省光 復。1946年1月5日,中 華民 國政府正式承 認外蒙古 從中 國 獨立。同年12月25日,制 憲大 會正式通 過《中 華民 國 憲法》, 確立了中 華民 國之主 權。
行政 區 劃的 變 遷:
1947年至1950年 間,中 華民 國政府 於各省份 設立跨省 級的 軍政 長官公署。
1952年至1999年,中 國行政 區 劃 變 遷中提到的省 級行政 區 包括23 個省、5 個自治 區、4 個直 轄市、2 個特 別行政 區,合 計34 個省 級行政 區。
綜上所述,中 華民 國 時期的行政 區 劃 複雜多 變,受到政治、 軍事等因素的影 響, 經 歷了多次 調整和 變 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