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的書寫應遵循一定的規範,以確保藥效的正確發揮和處方的一致性。以下是中藥書寫的詳細要求:
名稱。中藥名稱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規定準確使用。如果沒有《藥典》的規定,則應參照本省(區、市)或本單位的中藥飲片處方用名與調劑給付的規定來書寫。
劑量。劑量應使用法定劑量單位,如阿拉伯數字表示,通常以克(g)為單位,單位名稱緊隨數值之後。
調劑和煎煮要求。特殊的調劑、煎煮要求應明確標註在藥品的右上方,並加括弧,如「打碎」「先煎」「後下」等。
產地和炮製要求。對於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處方排列。根據處方的藥味多少選擇每行排列的藥味數,並原則上要求橫排及上下排列整齊。
用法用量。中藥飲片用法用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對於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使用的情況,應在藥品上方再次簽名。
劑數和用法用量。中藥飲片劑數應以「劑」為單位,處方用法用量緊隨劑數之後,包括每日劑量、採用劑型、每劑分幾次服用、用藥方法、服用要求等內容。
毒痲藥品管理。對於按毒痲藥品管理的中藥飲片的使用,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此外,中藥名的書寫也有其特定的規範,包括形態分類、藥性字樣、感官認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