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是1945年8月14日在莫斯科簽訂的條約,主要內容包括共同對日作戰、不單獨媾和、互相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互不幹涉內政、蘇聯援助國民政府等。
該條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中國國民黨政府和蘇聯政府之間簽訂的,標誌着兩國在軍事、政治和經濟上的緊密合作。該條約還包括關於外蒙古問題、長春鐵路、大連和旅順的協定,以及蘇聯軍隊進入東北後的安排。
此外,1950年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聯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取代了之前的條約。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是1945年8月14日在莫斯科簽訂的條約,主要內容包括共同對日作戰、不單獨媾和、互相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互不幹涉內政、蘇聯援助國民政府等。
該條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中國國民黨政府和蘇聯政府之間簽訂的,標誌着兩國在軍事、政治和經濟上的緊密合作。該條約還包括關於外蒙古問題、長春鐵路、大連和旅順的協定,以及蘇聯軍隊進入東北後的安排。
此外,1950年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聯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取代了之前的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