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公民不是一個正式的術語,指的是在一個國家或社會體系內,由於種種原因而受到歧視或政治限制的一部分人,即使他們擁有公民或合法居民的身份。這部分人只享有有限的合法權利、公民權利和經濟機會,並經常受到虐待或忽視。法律往往不向他們提供保護,甚至在制訂法律時可能會根本不考慮他們的利益。劃分出二等公民的行為,普遍被視為一種侵犯人權的行為。
在實際套用中,二等公民的說法往往帶有諷刺或誇張的意味。比如,有人稱動物在美國是二等公民,這是進行調侃;有人覺得有色人種在美國受到不公平待遇,就說有色人種在美國是二等公民,這是表示不滿。另外,二等公民在某些情境下也指代特定的人群,如事業單位中待遇低於正式編制人員的員工,或者孩子剛剛中、高考完的媽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