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便捷原則是指在商法中為了保障交易的順利進行,通過一系列措施來簡化交易程式,加快交易速度。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商主體成立上的便捷:通過簡化註冊登記手續和縮短成立時間,確保商主體能夠簡便而迅速地成立。
商事交易上的便捷:採取要式行為方式和文義行為方式,並通過強行法和推定法預先確定交易內容,從而簡便交易手續,保證交易的迅捷。
定型化的交易客體和交易形態:對有形物品進行商品化,通過統一的標準如品牌、標號、規格進行規定,便於交易者識別;對無形財產或權利進行證券化,廣泛採用票據、提單、保險單、股票等要式檔案和文義檔案,使之定型化和標準化,簡化權利轉讓和認定的程式。
短期時效制度:為了督促商事交易當事人迅速行使權利,商法對各類商事請求權採取了不同於民法上的短期時效制度,以便迅速解決交易糾紛,結束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確定狀態。
這些措施共同構成了一個自動的法律調節機制,確保商事交易的迅速流轉和營利目的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