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擇,即人擇原理,最早的表達是:自然定律驚人地適合生命的存在。一般的說法是:自然律應該允許向自然律發問的智慧生命存在。這種一般的說法有些難以理解,通俗地說就是:自然定律應該符合人類的基本邏輯思維方法。至於強和弱應該是沒有定義的,只是對“符合人類的基本邏輯思維方法”理解的程度問題。
“人擇原理”中的“擇”是一箇動詞,是指有一箇有意識的主體,面對多箇對象進行挑選。在這裏,有意識的主體不會超過兩個:宇宙和人。在宇宙與人之間,用這個“擇”字,只有兩種情況:要麼人的面前有多箇有着不同物理常數標誌的不同類型的宇宙,人類選擇了能適合自己生存的那一箇,這是“人擇”;要麼只有一箇宇宙,在這個宇宙面前有許多包括我們人類在內的可以出現的各種各樣的生物,宇宙選擇了我們人類等相關生物,因爲只有包括人類在內的這些生物才能在這個宇宙中生存,這可稱作“宇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