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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尺寸

人行道的尺寸 設 計主要 取決於其位置和 預期的通行能力。例如,城市道路上的人行道 寬度通常 為0.75米,而在 車站 碼 頭、人行天 橋和地道 處, 寬度 則 為0.90米。人行道的 寬度不 應小 於1米, 並根 據 實 際情 況和需要,以0.5米的倍 級 遞增。

在更 寬的人行道上, 劃 線 寬度 應 與人行道的 總 寬度相匹配。例如, 當人行道 寬度在1.5米至2米之 間 時, 劃 線 寬度 應 為1.5米至2米; 當人行道 寬度在2米至3米之 間 時, 劃 線 寬度 應 為2米至3米。

此外,人行 橫道 線(斑 馬 線)的基本 長度 為3米至5米,每 條斑 馬 線的 寬度 為45厘米或60厘米,但可以根 據行人 數量以1米 為一 級予以加 寬。 輪椅通 過的人行道 寬度 應大 於或 等於1.50米,而 輪椅交 錯 處的人行道 寬度 應大 於或 等於1.8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