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公所是中國歷史上的一個概念,它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含義和功能。
在中華民國時期,村公所是處理公共事務的基層村級組織,作為鄉政府的派出機構,其權力直接來源是鄉政府,工作性質是行政性的。在清代,村公所是指處理公眾事務的機關或團體,如同業或同鄉組織,以及舊時的區、鎮、鄉、村政府。
在人民公社制度廢除後,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出現,村委會成為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不屬於一級地方政權。而村公所則作為鄉政府的派出機構,其權力直接來源是鄉政府,工作性質是行政性的。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自1988年後實行村公所體制,但在1993年,中共中央7號檔案決定減少管理層次,鄉鎮不再設定派出機構村公所,廣西壯族自治區從1994年6月起開始撤銷村公所改設村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