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稅是一種古老的稅收形式,它是對每個人身課徵的一種定額稅種,不同於所得稅的百分比形式。這種稅收制度早在羅馬帝國時期就已經存在,而在中國,秦代以前也已經有了人頭稅的徵收。人頭稅的徵收效率相對較高,但由於其不公平性,現代國家幾乎都不再採用這種方式徵稅。
歷史上,人頭稅曾被用於不同的目的,例如在美國部分地區,人頭稅曾被用作投票資格的限制,主要目的是排除非裔美國人、美洲原住民及非英國後裔白人的投票權。在英國,岡特約翰和柴契爾夫人分別在14世紀和20世紀徵收過頭稅。此外,人頭稅也被稱為人丁稅,從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徵收,部分終止於唐朝,最終在清朝康熙年間結束。這種稅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口較多的大家族的發展,以及需要僱傭大量人手的工商業的發展。
在19世紀,人頭稅曾為許多國家的重要稅收來源,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稅收形式已經不再普遍。在現代社會,由於人頭稅的不公平性,它已經被其他更公平的稅收制度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