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條款,又稱仲裁協議,是指在合同中訂立的條款,約定將未來可能因該合同產生的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這種條款是合同的一部分,旨在解決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仲裁條款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適用範圍:仲裁條款僅適用於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與合同無關的爭議不適用仲裁條款。
時間限制:仲裁條款適用於主合同生效後發生的合同糾紛。
形式多樣:可以是在合同中直接書寫的條款,也可以是示範仲裁條款,例如:“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北海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仲裁作爲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通常涉及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仲裁的過程包括衡量和判斷,確保爭議得到公正的解決。仲裁可以分爲經濟仲裁和勞動仲裁,其中經濟仲裁是國際貿易中解決爭議時最常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