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轄權是指仲裁機構或仲裁庭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約定的某種情況發生時對某一特定的爭議享有審理並做出裁決的權利。這是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或仲裁庭有權對特定的國際商事爭議進行審理並做出有拘束力的裁決的依據。
仲裁管轄權的確定基於當事人自願原則,是否選擇仲裁,由誰來進行仲裁都必須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提交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機構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並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法律依據。
仲裁管轄權涵蓋的基本內容包括對申請人所提仲裁申請的管轄權,以及就所提出的仲裁申請進行仲裁程式而對仲裁協定當事人雙方的管轄權。仲裁機構是否具有這種合法權力,主要取決於是否存在一項仲裁協定,以及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否是所存在的仲裁協定的訂立者。
此外,仲裁管轄權還可以擴展延伸到多個方面的問題,例如仲裁機構已受理案件所依據的仲裁協定是否確實存在,仲裁機構已受理案件中的被申請人是否確實是所涉及的契約或仲裁協定的當事人,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超出了仲裁協定約定範圍,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屬於不可仲裁事項,以及所涉及的契約是否終止、失效或無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