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行爲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還的行爲。這種行爲的突出特點是“變合法持有爲非法所有”,即行爲人已經合法持有他人財物,但最終以非法方式將其據爲己有。侵佔行爲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的,即明知是他人財物而仍非法佔爲己有。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三種財物: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他人的遺忘物(不同於遺失物或遺棄物)、他人的埋藏物。侵佔行爲與盜竊罪不同,主要區別在於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時間、犯罪的客觀方面以及犯罪對象的不同。
侵佔行爲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還的行爲。這種行爲的突出特點是“變合法持有爲非法所有”,即行爲人已經合法持有他人財物,但最終以非法方式將其據爲己有。侵佔行爲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的,即明知是他人財物而仍非法佔爲己有。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三種財物: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他人的遺忘物(不同於遺失物或遺棄物)、他人的埋藏物。侵佔行爲與盜竊罪不同,主要區別在於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時間、犯罪的客觀方面以及犯罪對象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