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是一種特殊的處理措施,它是國家基於保護社會秩序與安全的需要,除行使刑罰權之外,對於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特定行爲人適用的。這些措施具有司法處分的性質,可能包括醫療、禁戒、強制工作、監禁、禁止駕駛、禁止執業、監督素行、驅逐出境等。保安處分的目的是爲了預防犯罪,它可以作爲刑罰的替代或補充,適用於已構成犯罪的人,以預防其再次犯罪。此外,保安處分也適用於有實施犯罪可能的危險者,以預防其發生犯罪。
保安處分制度在許多法治國家中存在,特別是那些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措施。這些措施必須通過一箇不偏不倚的第三方,即法院來裁決。保安處分的範圍很廣,各個國家的保安處分措施也不完全一致,例如對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對未成年人進行收容教養,還包括對酗酒者的約束和酒癮的戒除,對吸毒者的強制戒毒等。
保安處分是近代刑罰觀由報應刑論向教育刑論轉型的結果,是刑罰理念革故鼎新的理論結晶。它含有爲了確保社會和行爲者本人安寧而行處分之意。保安處分以事前積極預防的保安措施與因人施治的刑事政策彌補了刑罰事後補救的、對社會安全和個人矯治的侷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