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含義。在國民黨統治時期,公庫是負責經管各級政府財政收支的機關。根據1928年國民黨財政部的規定,用款機關可以部分收入抵撥支出。後來,1938年9月公佈的《公庫法》規定,公庫是政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的機關。在中央政府設有國庫,地方政府則設有省庫、市庫和縣庫。國家全部歲入歲出都由公庫統一收支,並規定了一律停止以收抵支的原則。國庫事務由中央銀行代理,地方各級公庫事務則由上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覈准的銀行代理。在未設銀行的地方,指定郵政機關代理。公庫法是國民政府規範各級財政收支機關行爲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