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停車位,也稱爲公共停車泊位,是指向社會公衆開放,爲不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屬於公共資源。這些車位通常位於街道邊或其他公共場所,如小區公共道路、綠地等,任何機動車都可以停放,遵循先到先停的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這意味着,如果車位是佔用小區公共道路、綠地等地改建而成,那麼這些車位也屬於業主共有。
公共停車位與產權車位不同,產權車位是指建築規劃內的,規劃好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和車庫,可以辦理產權證書。而公共停車位和人防車位則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書。產權車位的所有權取決於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的協商結果,如果是出售或附贈給業主,則所有權歸業主所有;如果是出租給業主,則所有權歸開發商所有。
此外,公共停車場包括單獨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建築工程超配套標準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而專用停車場則是指爲特定對象或特定範圍的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