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是一種根據土地價格向土地所有者徵收的稅種。它通常分爲兩種類型:
土地原價稅:這是按照土地的原始價格徵稅,不包括土地改良价格。這種稅是對未被利用的土地徵收的“未改良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這是按照土地價格增加的數額徵稅。
在中國歷史上,地價稅曾在不同時期被實行。例如,清末在青島曾按私有土地價格的6%徵收,北洋政府時期也有改田賦爲地價稅的議題,但未實行。1926年,廣州國民政府規定宅地照地價徵稅1%,農地徵5%,曠地徵2%。南京國民黨政府成立後,於1930年正式頒佈《土地法》,規定市改良地照地價徵10~20%,市未改良地照地價徵15~30%,市荒地徵30~100%;鄉改良地免稅,未改良地徵12~15%,鄉荒地徵10~100%。儘管國民黨政府在1936年公佈《徵收地價稅章程》並擬推行全國,但由於抗日戰爭的爆發,土地清丈與估價未及全面進行,只在極少數市縣實行,稅率一般爲10%。直至抗戰勝利後,仍未全面推行。
地價稅是根據土地估定的價格向土地所有者徵收的,它是土地稅的一種,其他類型的土地稅還包括土地增值稅、土地保有稅等,這些稅種的計算徵收依據可能是土地的價格、面積或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