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義務,又稱不作爲義務,是對於某事項應該有不行爲的義務,即以一定不作爲爲內容的義務。容忍義務是相鄰關係的核心,實質上就是要處理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提供便利與容忍損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人是"容忍義務"的主體,在其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應當合理界定權利與義務的邊界,同時應當遵循倫理價值及和諧友愛的價值觀。容忍義務係指他人法律行爲、輕微違法行爲、履行義務行爲及事實行爲對某人造成合理正當限度內微額不利益及不便或雖非合理正當但於法有據時,認爲自己利益受損者原本有權提出反對或異議但此時卻應容忍。容忍義務不僅在民法領域具有研究價值,對於行政主體而言,其理論應用在行政執法中同樣發揮着重要作用。儘管行政主體的容忍義務在法律規範中尚未得到明確認可,但其法理基礎有跡可循。容忍義務是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國家之間存在的一種基本法律義務。容忍義務作爲相鄰關係中調和所有權衝突的核心,對其限度應貫徹非實質性損害與侵擾的合理性兩個階層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