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錯誤,是行爲人在實施犯罪行爲時,對自己行爲的侵害對象產生了錯誤認識。具體來說,行爲人原本意圖侵害的對象(甲對象)與實際侵害的對象(乙對象)在法律性質上是相同的,即兩者體現相同的法益,且行爲人的認識內容與客觀發生事實仍屬於同一犯罪構成。
例如,行爲人本來想殺甲,但由於黑夜誤把乙當作甲進行殺害。在刑法理論上,對象錯誤的處理原則有兩種,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具體符合說認爲,只要行爲人的主觀認識內容與客觀發生事實一致,即使實際侵害的對象與意圖侵害的對象不同,也不影響故意犯罪的成立。法定符合說則認爲,刑法規定故意犯罪是爲了保護法益,而不只是保護特定的對象,因此,只要行爲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相應的危害行爲,即使實際侵害的對象與意圖侵害的對象不同,也不影響故意犯罪的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爲人原本意圖侵害的對象(甲對象)與實際侵害的對象(乙對象)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即兩者體現不同的法益,那麼對實際侵害的對象(乙對象)阻卻故意的成立,在行爲人主觀上存在過失而刑法又處罰過失犯的情況下,可能成立過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