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險犯是一種法律概念,指的是某種行為本身就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因此被法律禁止。
這種危險並不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而是用來認定行為是否具有可罰性的實質違法依據。抽象危險是基於立法者的判斷,是立法者認為某種行為本身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因此將其定義為犯罪。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抽象危險犯時,法官需要證明這種危險不是憑空想像的或臆斷的,從而認定危險的存在。這種犯罪類型與具體危險犯相對,後者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來判斷是否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險。
例如,盜竊槍枝罪被視為抽象危險犯,因為立法者認為盜竊槍枝的行為可能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即使在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