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一種法律文書,由人民法院在督促程式中發出,要求債務人履行支付義務或提出書面異議。
支付令通常在債務人未按協定支付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情況下由勞動者申請。它要求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後的一定時間內(通常是15天內)提出異議或履行支付義務。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時間內既不提出異議也不履行支付義務,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相比其他法律程式,申請支付令的過程更為快速和便捷,因為它不需要經過法院的審理程式。然而,支付令也有其局限性,例如,它必須直接送達給債務人,而不能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此外,債務人可以在收到支付令後的一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異議,如果異議成立,支付令將不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