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係中的兩個基本概念,它們相互依存、相互制約。
權利通常指的是法律賦予個人或集體為實現其利益而行動的許可和保障。具體來說,權利是法律規定的主體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以及主體自身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認定和保護。權利的實現通常是為了滿足個人的特定利益需求。
義務則是指主體應當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責任。這種責任是為了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產生的,義務人需要強制執行某些行為或避免某些行為的必要性。義務也可以被理解為社會責任或直接社會義務,它是社會普遍認為的為了滿足一定社會關係參加者享受直接社會權利,其他人應作出的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法律義務是法律規定的權利主體必須履行的責任,它是保證法律權利得以實現的條件。
在法律上,權利和義務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量來保證履行的。當公民或法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或沒有盡到義務時,國家可以通過強制手段保證合法權利的行使及對義務的履行。馬克思主義認為,權利和義務的實質是由社會的經濟關係所決定的,它們是以經濟關係為基礎的社會關係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