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名”一詞最初的含義是指一種刻在或烙在奴隸、罪犯、叛徒等身體上的標記,用以表示這些人是不受歡迎的,需要迴避和遠離。
“污名”在現代社會心理學和人類學中被廣泛使用,其含義已經擴展到任何可以導致個體或羣體受到歧視或排斥的特徵或行爲。美國社會學家歐文·戈夫曼在1963年將“污名”引入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將其定義爲一種特徵或標籤,這種特徵或標籤可以使個體或羣體在社會中受到貶低和歧視。戈夫曼認爲,污名不僅是個人的屬性,也是社會對其成員的一種評價和分類方式。
此外,污名不僅包括身體上的標記,如紋身或烙印,還包括瞭如精神疾病、犯罪記錄、性別認同等社會建構的標籤。這些標籤以負面刻板印象、社會隔離、地位喪失和歧視等形式表現出來,共同構成了對個體或羣體的污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