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根據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係來劃分的。直接證據是指與待證事實具有直接聯繫,能夠單獨地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則是指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間接聯繫,不能單獨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通常表現為各種言詞證據與書證、視聽資料等,而間接證據的表現形式則更為紛繁蕪雜,包括物證、勘驗筆錄、鑑定結論等。直接證據的形式意義上具有「證明」功能,即可以不依賴於其他證據,「一步到位」地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間接證據的證明則具有間接性,即必須與其他證據連線起來,並且往往要以某種推論為中介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劃分是相對而言的,並且是以同一證明對象為參照的。在審判實踐中,由於間接證據與證明對象沒有直接關係,所以運用起來不如直接證據方便。但是,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嚮導,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還可以影響直接證據的證據力。
總的來說,直接證據更能有效地直接證明事件的真實性,增加說服性,而間接證據獨自構成不了有效的證據,不具有說服性和可信性,間接證據需要其他證據的結合來構成主要的事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