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是一種合同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由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祕密負保密義務,包括對保密的內容、範圍、期限和措施等的約定。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競業禁止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