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是一種法律措施,旨在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約定,競業禁止可以禁止勞動者在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者在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從事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業務。這種限制適用於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受競業限制的人員到與原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競業禁止通常與保密協議緊密聯繫,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在勞動者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這種措施有助於防止員工利用在職期間獲得的商業祕密或技術知識,在離職後與原單位進行競爭,從而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