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通常指匕首、三棱刀、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或三棱尖刀。
這些刀具的特點包括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的匕首,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以及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的摺疊刀具),還包括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例如刀尖角度小於六十度且刀身長度超過一百五十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以及刀尖角度大於六十度且刀身長度超過二百二十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此外,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大於二點五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於管制刀具範疇。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馬刀等刀具的管制範圍認定標準,由少數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
管制刀具的目的是為了有效維護社會治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為兇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將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