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法是獨立於國家制定法之外的行爲規範,它是依據社會權威和社會組織確立的,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和習慣性。
習慣法介於道德與法律之間,既非純粹的道德規範,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規範,而是一種準法規範。習慣法通常是在長期的生產和生活中逐漸形成的,通常是不成文的,但在社會中具有實際的法律效力。它需要滿足一些特定條件才能被視爲習慣法,包括長期穩定的習慣、普遍的確信、觀念上以其爲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規範,以及不違反公序良俗等。儘管習慣法在現代法律體系中的作用可能已經大大減弱,但在某些地區和領域,它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