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爲內容,享有的製作、使用、公開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體人格權。它包括以下幾種權利:
製作權:權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通過自拍等多種藝術表現形式製作自己的肖像。
使用權:權利人對於自己的肖像,有權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如何使用,如自我欣賞等。
公開權:權利人有權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公開,以及公開的方式和範圍。
許可他人使用權:權利人可以與他人協商,並簽訂肖像許可使用合同,准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此外,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若他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同時,肖像權所體現的精神特徵從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因此,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權,以維護公民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尊嚴。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