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也稱證明責任,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
舉證責任包含兩層含義:
行爲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例如,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需要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提供證據;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需要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提供證據。
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當待證事實真僞不明時,由依法負有證明責任的人承擔不利後果的責任。例如,原告對自己的主張無法提供證據,將承擔其主張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的敗訴結果;被告無法提供證據反駁原告的主張,將承擔敗訴的後果。
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侵權訴訟案件,可能會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第三人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