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公權力指的是人類共同體,如國家、社團、國際組織等,爲了生產、分配和供給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建立安全秩序,促進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而對共同體成員進行組織、指揮、管理,以及對共同事務進行決策、立法和執行的權利。廣義上,公權力是指公職機關所擁有的力量,能夠單方面決定並改變相對機關或相對私人的權利義務。例如,擁有許可鑄造或強制驅離的權利。狹義上,公權力的行使特指針對相對機關或相對私人造成不利益的行使,即當公權力的行使導致私人或相對機關受到侵害時,這種行使被稱爲狹義上的公權力。
公權力也可以理解爲在公法關係中,權利主體可以直接爲自己主張一定利益的法律上的權利。例如,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擁有的租稅債權,以及公務員對行政主體的工資請求權。相對應的,公義務是指爲了他人的利益,在公法上接受一定的意思拘束。例如,公民負有的納稅義務,以及行政主體負有的工資支付義務。根據公權的主體不同,公權可以分爲國家公權和相對人公權兩種。國家公權是指行政主體所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