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行政行爲
行政督導是一種內部行政行爲,其主要目的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委和政府的各項決策部署。它涉及到做好領導批示和交辦工作,督辦羣衆關注事項,以及推動工作的更好落實和取得實效。行政督導還可以包括對機構政策在執行程序上是否正確、有效、適當的關注,指導員工如何填表、寫報告,讓受督導者明瞭其職責所在,機構對其的期待,並視其能力、特長和興趣而分配適當的工作。
行政督導通常由學校領導或教學管理人員擔任,其主要目的是確保教師遵守學校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保證教學質量。在實踐中,行政性督導會對教師的教學計劃、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學效果等方面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對教師進行必要的指導和改進。
廣義的行政監督還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政黨、社會團體、新聞輿論等多種政治力量和社會力量對政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爲所實施的監察和督導。而狹義的行政監督則是指行政機關內部對自己的機構及其公務員的不良行政行爲所實施的監察和督導。
在社會工作中,督導是由機構內資深的社會工作者對機構新人的監督和指導,以幫助他們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務和服務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