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爲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
該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96年3月17日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是由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爲。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此外,所有行政處罰的規定都必須公開,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爲行政處罰的依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如果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而受到損害,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該法律還規定,違法行爲如果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