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爲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採取特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爲。這種行爲強調的是行爲的鄭重性,旨在表彰和強化行爲的效力,並便於在發生糾紛時證明相關事實。要式行爲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房屋買賣和抵押的登記、建設工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合同等,這些通常需要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此外,要式行爲可以根據主體不同分爲民事法律行爲和行政法律行爲,也可以根據是否由行爲人自由決定爲標準分爲約定要式法律行爲、法定要式法律行爲以及雙重要式法律行爲。例如,結婚登記是一種民事要式法律行爲,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製作則是行政要式法律行爲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