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條件
解除條件,又稱爲失效條件,是指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使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爲失去法律效力的條件。這些條件可以分爲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
約定解除條件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作爲解除合同的條件,當這種約定的事由出現時,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終止合同關係。例如,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就屬於約定解除條件。
法定解除條件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例如,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情形,都可以作爲解除合同的條件。
總的來說,解除條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爲效力消滅的條件。在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中,民事法律行爲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已經發生了效力,在條件成就以後,民事法律行爲所確定的權利義務消滅,回覆到以前的法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