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管理人員,也稱爲財產代管人,是指在特定情況下,如財產所有人失蹤或無法管理自己的財產時,由法律授權或個人申請並由法院指定的人。財產管理人員的職責包括:
妥善管理財產,這包括對食品等易腐壞物品的及時處分,並保管好處分後所得的錢款。
作爲失蹤人財產的管理人,支配失蹤人的財產,如股份等。
作爲失蹤人的指定代理人,在法律和法院授權的範圍內,代理失蹤人從事民事活動,如履行債務、清償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
財產管理人員在執行職責時必須遵守“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儘自己所能地謹慎處理好這些財產。在法律上,如果債務人失蹤,債權人可以通過法院指定財產管理人員來追討債務,確保財產權益得到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