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是一種擔保方式,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以此作爲債權的擔保。
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質押的財產折價、拍賣或變賣,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質押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爲出質人,而債權人則稱爲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稱爲質物。質押分爲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涉及將動產移交給債權人,而權利質押則涉及將特定權利作爲擔保。常見的可質押權利包括本票、支票、匯票、倉單、可轉讓的股票和股份、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需要注意的是,不動產不能作爲質押的標的,因爲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所以不動產通常採用抵押而非質押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