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
構成本罪的特徵:
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
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
主體爲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
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
構成本罪的特徵:
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
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
主體爲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
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