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指一個人在已有合法婚姻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對方已有婚姻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這種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和家庭制度。重婚罪的表現形式包括:
有配偶的人再次與他人結婚。這包括通過法律手續登記結婚,以及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婚姻關係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這種情況下,即使沒有配偶的人,如果明知對方已有配偶,仍然與之結婚(無論是登記結婚還是形成事實婚姻),也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處罰通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可能被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有配偶的人和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在主觀方面,重婚罪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