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行為,也稱為集體行為或群集行為,是指相當數量的民眾自發產生的、不受正常社會規範約束的狂熱行為。
這種行為通常沒有明確的目標和行動計劃,但參與者具有共同的態度,並表現出類似的行為傾向。集群行為的特點包括自發性、突發性、狂熱性、非結構性、暫時性和非個性化等。其主要形式包括騷亂、暴動、狂歡、恐慌等,其他如搶購、擠兌、圍觀、球迷鬧事等也可歸類為集群行為。在社會學中,這種行為被視為一種特殊的社會互動現象,通常在某種特殊場合或社會因素的刺激下發生,缺乏組織和結構,難以預料。集群行為往往會對正常社會秩序造成干擾和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