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靈活的用工形式,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在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契約的解除以及經濟補償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契約,但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契約的履行,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定,不得約定試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