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可以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提出:
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可以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可以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如果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或者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未予受理的,或者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可以不受兩年申訴期限限制。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如果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申訴應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並且應當提交申訴狀等材料。如果申訴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