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任何人都有權在特定情況下委託辯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下情況必須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盲、聾、啞情形之一。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特定情況下也有責任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人。這些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盲、聾、啞人或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法院認爲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
在自訴案件中,被告人也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這一權利。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和檢察院在特定情況下也有責任告知犯罪嫌疑人這一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