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押的東西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類財產:
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如商業房、工業廠房、辦公樓、商品住宅等。
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如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國有土地使用權和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
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此外,財產權利如股權、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貨單等也可以作為抵押物。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財產都可以作為抵押物,例如土地所有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以及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些財產通常不得作為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