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詐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網路詐欺的處罰標準如下:
詐欺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詐欺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詐欺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欺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中明確了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實施詐欺的數額標準,即詐欺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如果兩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路詐欺且未經處理,詐欺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也應當依法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