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的計算方法通常是根據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來確定。具體來說,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箇月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應當以給付一箇月工資作爲代替。這裏的“一箇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工資性收入。如果上個月的工資不能反映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水平,可以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確認代通知金的數額。
總結如下:
代通知金的計算依據是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如果上個月的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可以按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確定。
代通知金包括所有工資性收入,如基本工資、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
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選擇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