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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包代管意思

「以包代管」是指工程或行政監督檢查職能等通過將責任和權利等以契約形式分包給別的單位、企業等,發包方對安全、質量等不再管理的行為。具體是某一項目承包出去後,定作人不再對承攬人進行日常行為管理,定作人只需要按照契約約定對承攬人的勞動成果支付報酬就可以。

《安全生產法》《建築法》《契約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中,並沒有提到「以包代管」這一概念,所以「以包代管」應該是管理學的範疇,並非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但在實際中還是要對其進行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