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爲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而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並無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構成該罪。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犯罪方法。
如果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該罪的處罰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如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則處罰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