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通常涉及簽訂有效的仲裁協定、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程式和裁決過程。以下是仲裁的方法:
申請和受理。當事人申請仲裁需要滿足特定條件,如存在有效的仲裁協定、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以及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後,如果認為符合受理條件,將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如果不符合條件,將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
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由仲裁員組成,有兩種形式,即合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仲裁庭的組成必須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開庭和裁決。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能先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將製作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將進行開庭審理,並製作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有特定的受理範圍,如勞動報酬、工傷醫療、經濟補償等爭議。申請時需要提交仲裁申請書、相關證據材料、身份複印件、被申請人工商註冊信息資料等。仲裁流程包括立案、提交材料、調解、開庭審理等步驟。
以上是仲裁的基本流程和方法,具體細節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