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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式的流程

仲裁程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申請和受理。當事人需要提交仲裁申請,這通常包括仲裁協定、申請書及副本,明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信息、爭議的事實和理由、證據等。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後,會在一定期限內決定是否受理,符合條件的申請會被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則不會被受理。

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是負責審理案件的主體,可以是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獨任仲裁庭,或者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合議仲裁庭。仲裁庭的組成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協定來確定。

開庭裁決。開庭審理是仲裁程式的核心階段,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會共同參與,以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開庭前,仲裁庭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包括開庭時間和地點。如果調解達成協定,仲裁庭將根據協定內容製作調解書;如果未能調解成功,仲裁庭將作出裁決。

此外,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能需要提供或補充證據,仲裁庭也有權要求這樣做。在某些情況下,仲裁程式可以通過書面審理的方式進行,而不需要開庭審理。最後,裁決作出後,審理案件的程式即告終結。